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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瑞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瑞穎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75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432元整、消費款38,29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9,92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15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210元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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