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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8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林心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參拾玖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貳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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