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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94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紀睿明
債務人曾義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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