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107,202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7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蔡學治
債務人蔡宛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捌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