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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債 權 人 謝正峯
債 務 人 阮凱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如係債權人與債務人經營之商號交易所生之債權,請以該商號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或提出該商號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謝正峯先生您是本案債權人,並非債務人,本院前次通知補正內容與本次內容相同,並非通知您補正您自己之職業或商號名稱,亦不需您個人之戶籍謄本,請依裁定補正關於債務人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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