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325,2024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2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廖信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廖信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215,510元正未給付,其中212,318元為消費款;3,1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3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318元
廖信翔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