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378,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8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陳正欽


債務人陳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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