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473,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73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井琪


債務人陳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3305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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