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85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井琪
債務人李羿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參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003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3003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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