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523,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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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萬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萬安於93年09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5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20元 黃萬安 自民國95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 002 新臺幣601515元 黃萬安 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20元 黃萬安 自民國95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601515元 黃萬安 自民國95年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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