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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64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禤惠儀
債務人陳鏡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一三年七月一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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