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589,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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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8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蕭炳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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