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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3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債務人張嘉妤
債務人劉雅玲
債務人張振福
一、債務人張振福、張嘉妤、劉雅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嘉妤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劉雅玲、張振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7 份,金額總計147,68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嘉妤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02,53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7月0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劉雅玲、張振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6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 102,536元 | 張振福、張嘉妤、劉雅玲 |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 |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 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 |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 |||
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 102,536元 | 張振福、張嘉妤、劉雅玲 | 自民國113年 04月02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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