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65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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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55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債務人王呈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7,53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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