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715,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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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吳瑞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瑞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累計42,625元正未給付,其中42,049元為消費款;

576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7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049元 吳瑞金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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