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797,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顏月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其中參萬柒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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