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867,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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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家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王家閎  於民國(以下同) 100 年 9月 8  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210,000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8,7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證1: 信用貸款契約書。

證2:帳務資料。

證3: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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