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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呂秀英
蔡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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