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956,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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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5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萬有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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