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1022,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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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思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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