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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王君紘即王子豪
黃于瑄
王心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君紘即王子豪於民國103年起就讀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黃于瑄、王心榕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249,191元整。
詎債務人王君紘即王子豪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
債務人黃于瑄、王心榕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等尚欠76,514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7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514元 王心榕、王君紘即王子豪、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76514元 王心榕、王君紘即王子豪、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514元 王心榕、王君紘即王子豪、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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