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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70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債務人蔡侑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侑廷前於民國111年05月2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4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52,039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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