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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2111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49元林勇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34% 002 新臺幣24,956元林勇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003 新臺幣19,410元林勇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51%(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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