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113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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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柔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表: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金序號   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6,800元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15%00263,450元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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