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121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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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1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林坤煌 
債  務  人  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駿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萬秋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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