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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潘秀宜
潘孝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潘秀宜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潘孝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3,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秀宜自113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5,32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潘孝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238號 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325元潘孝銘、潘秀宜自民國113年2 月10 日起至民國113年3 月26 日止年息1.65%001新臺幣55325元潘孝銘、潘秀宜自民國113年3 月27 日起至民國113年7 月21 日止年息1.775%001新臺幣55325元潘孝銘、潘秀宜自民國113年7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325元潘孝銘、潘秀宜自民國113年3 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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