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124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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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5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8,0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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