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1246,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3,07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2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7,7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246號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00000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45%002373076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13%00368290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83%00497735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9%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0000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新臺幣373076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新臺幣68290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新臺幣97735元呂文祥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