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克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克欣於民國91年1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38724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246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3872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25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8724元林克欣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