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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鄭富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富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7日止累計57,630元正未給付,其中57,002元為消費款;
628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30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565元鄭富謙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1437元鄭富謙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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