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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邱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仲賢於民國11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3日止累計50,881元正未給付,其中48,610元為本金;
2,27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仲賢於民國112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26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3日止累計340,565元正未給付,其中330,927元為本金;
9,63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33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610元邱仲賢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30927元邱仲賢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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