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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林裕杰即林鈺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裕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4日止累計67,886元正未給付,其中63,562元為消費款;
2,719元為循環利息;
1,6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34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562元林裕杰即林鈺峰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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