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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陳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秀雲於民國108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6日止累計28,684元正未給付,其中27,094元為本金;
1,59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秀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5日止累計34,375元正未給付,其中33,409元為消費款;
966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35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094元陳秀雲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64% 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3409元陳秀雲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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