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218,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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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鄭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參萬肆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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