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33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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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118元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50% 002 21,308元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50% 003 1,430元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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