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505,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許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5,586元 許巧琳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99元 許巧琳 自民國112年 12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 1月7日止 年息0.78% 新臺幣 10,833元 自民國113年 1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 2月7日止 年息0.78% 新臺幣 16,302元 自民國113年 2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 3月7日止 年息0.78% 新臺幣 355,586元 自民國113年 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78%,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