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3390,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
債 權 人 音樂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仁吉
債 務 人 劉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就黃進雄部分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黃進雄之出生年月日及真正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經並補正黃進雄最新戶籍謄本以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就黃進雄該部分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