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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初豪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初豪傑前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8,79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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