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4963,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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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林君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四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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