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115,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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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
債 權 人 廖淑真
債 務 人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債 務 人 吳企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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