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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孫子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366元 孫子涵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1% 002 新臺幣 30,388元 孫子涵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003 新臺幣 16,776元 孫子涵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004 新臺幣 15,362元 孫子涵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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