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307,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
債 權 人 珈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翔
債 務 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