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33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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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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