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349,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茗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9,4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16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494元 蔡茗奮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 002 新臺幣83160元 蔡茗奮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494元 蔡茗奮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3160元 蔡茗奮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