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458,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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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胡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胡瀞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29,281元正未給付,其中27,611元為消費款;

1,170元為循環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11元 胡瀞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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