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477,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宋思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宋思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2日止累計143,547元正未給付,其中135,705元為消費款;

6,942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143元 宋思孟 自民國113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562元 宋思孟 自民國113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