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521,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海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五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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