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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張艷霞
債 務 人 林麗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明確記載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錢數額,如有請求利息,應明確記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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