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529,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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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楊乃親
債 務 人 范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陸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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