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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零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伍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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